绿色包装标识及各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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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年,世界第一个绿色包装的“绿色”标识(由绿色箭头和白色箭头组成的圆形图案)——“绿点”在德国问世。“绿点”的双色箭头表示该产品或包装是绿色的,能回收使用,符合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要求。

  1977年,德国政府又推出“蓝天使”绿色环保标识,授予那些具有绿色环保特性的产品(包括包装)。此后,许多国家也开始使用产品包装的环境标识。如加拿大的“枫叶标志”,日本的“爱护地球”,美国的“自然友好”,欧共体的“欧洲之花”,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诸国的“白天鹅”,新加坡的“绿色标识”,新西兰的“环境选择”,葡萄牙的“生态产品”等。

  凡注明“绿色标识”的产品,都表示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直至最后消费回收,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一个商品只有取得了该国的“绿色标识”后才能进入该国市场,否则禁止其入境。

  1981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增多带来的不良影口向,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由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各国货物自由流动协议和各成员国的利益,引发了一场“丹麦瓶”的官司。

  1988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欧共体为缓解争端,于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

  德国积极做出响应欧共体的号召,于1991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随后又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回收包装垃圾,要求容器及包装物要贴绿色标识,绿色标识使用费视包装垃圾再生利用的难易程度而定。

  奥地利于1992年推出了《包装法规》,后公布了《包装目标法规》对其做补充,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免费接受和回收运送包装、二手包装和销售包装,并要求对80%回收的包装资源进行再循环处理和再生利用。

  法国1993年制定了《包装法规》,要求必须减少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家用废弃物的数量。1994年颁布了《运输包装法规》,明确规定除家用包装外,所有包装的最后使用者要把产品与包装分开,由公司和零售商进行回收处理。

  比利时1993年通过了《国家生态法》,还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纸包装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均要交税。

  英国政府为了推动绿色包装的发展,不仅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条例》,还由包装界、食品界的28家公司组成了“生产者责任工业集团”,在全国推广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再利用处理系统。

  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很早就注意到了包装废弃物的危害,各州均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1993年,加州政府专门制定了“饮料容器赎金制”,规定所有的硬塑料容器回收再利用一定要符合1991年提出的减少10%的原料用量,或必须包含25%的可回收物质的要求。佛罗里达州政府积极推行《废弃物处理预收费法》(简称AFD),把处理包装废弃物的费用让自由选择商品的消费者承担,以鼓励包装容器制造商回收再利用,支持该法律的实施。AFD法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回收利用水平即可申请免除废弃物的税收,如根据美国环保局(DFP)每年公布的各种资料,凡回收率达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预收费,以鼓励所有生产者保证他们的产品至少有一半能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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